2019年9月3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,对在高考、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“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”中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,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。
其中以下情形定义为“情节严重”:
①在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、研究生招生考试、公务员录用考试”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“情节严重”;
②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、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“情节严重”;
③多次组织考试作弊,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,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“情节严重”;
④将“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”等帮助的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“情节严重”。
此外,《解释》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、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,并对“作案器材”进行了详细解释。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。